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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大学毕业后应聘某公司浙江分公司行政专员职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吴某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在之后的两年工作期间,吴某工作表现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 吴某工作第三年,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吴某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即向其本人求证,吴某如实交代了其当时面试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公司得知此事实后,便以吴某“提供虚假应聘材料,严重违纪”为由要求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随即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当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吴某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方式获得了公司的一个职位,该行为构成“欺诈”。吴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故公司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严重违纪”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吴某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已经2年有余且工作表现也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不可因两年之前其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而现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对其进行招聘面试时也并未明确过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故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其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公司《员工手册》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认为吴某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吴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裁决,公司与吴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从本案分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审查劳动者的学历原件,人事部相关人员未履行尽职审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吴某应聘的岗位,公司要求的是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学历非录取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做出录用的决定与劳动者伪造学历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人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若该企业擅自依据学历造假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学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在处理时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选择决定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规章制度的完善情况、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具体事由进行选择。